马来西亚典型案例:犯罪宋某某等11人开设赌场案
2022-06-20 18:03:51 澳门博彩新聞



     山西省运城市检察院就在案人员移诉分案和在逃人员追逃工作与市公安局召开联席会。  

  【基本案情】

  马来西亚居民熊某某(原中国籍,在逃)为牟取非法利益,自2017年10月至2019年8月,实施网络开设赌场犯罪。为方便与境内参赌人员收付结算赌资,被告人宋某某、家某某、卫某某等人与在国外的熊某某合谋,雇用被告人万某等人,在山西省运城市、长治市等地开设“网络工作室”,为熊某某的网络赌博平台发送赌博广告信息,提供赌博平台链接,并大量收购银行卡、身份证、网银U盾、支付宝(俗称“四件套”),用于为网络赌博平台收取赌资。通过网上银行向境外进行赌资结算,或直接提现,偷越国境将赌资运往境外,涉案资金高达3亿余元。另查明,该团伙部分成员还实施了非法拘禁,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贷款诈骗等犯罪。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以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偷越国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宋某某等11人八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判处相应的罚金。该判决已生效。

  【办案过程】

  山西省运城市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中,准确认定事实,精准适用法律。检察机关认为,网络赌博网站结算赌资过程中收购使用“四件套”,其是为网络赌博结算赌资而实施的,是开设赌场犯罪行为的一部分,应当评价为开设赌场犯罪。

  【典型意义】

  借助互联网的便利性,新型赌博犯罪中,赌资收付、变现作为开设赌场犯罪牟取暴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一个独立实施的环节。该案中,宋某某等人并没有直接实施开设赌场的行为,但其与组织实施网络赌博的人员事前共谋,代为收付结算赌资并变现,与直接实施开设赌场犯罪的熊某某构成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开设赌场罪对其进行评价。同时,在新型开设赌场犯罪中,因为犯罪分工更加细化,犯罪链条长,参与人员多,也易衍生、伴生多种犯罪,该案中,涉案人员在实施开设赌场犯罪过程中,该团伙部分成员还实施了非法拘禁、偷越国境等其他犯罪,社会危害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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