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聚众赌博罚款多少?聚众赌博罪如何量刑?
2022-07-23 02:10:02 迪丽冷巴。

俗话说“十赌九输”,可还是有很多人为了快速赚到钱投身到赌博的洪流中,最终让自己深陷泥潭难以自拔。即使是输光了也还想着继续搏一把,把本钱赚回来,最终越滚越大,将自己的人生给搭进去了。以案普法,聚众赌博罚款多少?聚众赌博罪如何量刑?

【案例回顾】

张某和周某是安徽某县一中学的同学,两人在学校上学期间学习成绩一直不是很好,于是在中学毕业之后便一同来到社会上寻找工作的机会。但由于二人年纪轻轻且没有技术傍身,从学校中出来后便一直没有找到一份安稳的工作,但两人在消费上没有控制住自己的欲望,赚到的钱时常不够自己的生活所需。

2015年,渴望过上富裕的生活,想要快速积累财富的二人便想到了赌博,在这期间没有抓到多少钱,但却认识了不少赌徒。为了快速积累财富,二人在6月29日至7月1日,在当地的一家农家乐内包下了一处房间,联系赌徒在此处包间内参与赌博活动。


他们通过提供赌博场所和管理赌博内容为由,从赌博活动中抽出好处费,在这3天时间里累计抽取好处费共计29100元。7月1日,当地警方接到举报电话后立刻对此案进行侦查,并于当日将涉案人员悉数抓捕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周某二人为获取不法收益,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纠集他人参与赌博活动,获取不法收益累计29100元,二人的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均为主犯。考虑到二人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行为,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保证金,可以对二人从轻处罚。

最终,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周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二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以案普法】


在平常生活中,亲友之间聚会时,在以娱乐的目的下参与麻将、扑克牌等休闲活动,即使在这期间拿出一些小钱当彩头,只要活动的目的在于娱乐而非盈利,且对生活并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的,一般不构成违法犯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我国公民参与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从中可以看到,在认定行为是否涉及违法犯罪的时候,首先是涉案人员在主观上是否存在以盈利为目的。客观上,在以盈利为目的的前提下,组织他人参与赌博活动,提供赌博场地或者个人参与赌博活动的将会涉嫌违法犯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因聚众赌博被警方抓捕后,将会依据违法情节对被捕人员作出相应的处罚,其中最高的处罚结果为15日的治安拘留,3000元的罚款。若是涉嫌犯罪,那么将会依照具体的犯罪情节等进行综合考量,在确定量刑时并处相应的罚金。

根据《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我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聚众赌博罪所涉及的不仅是以盈利为目的参与赌博的人员,即俗称的“赌徒”、“赌棍”等人,还包括了聚集、组织参赌人员并为其提倡场地的,既俗称的“赌头”,而且只要提供了帮助,无论是否参与或是否从中获取渔利,不影响本罪成立,只影响最终的量刑结果。

其中,以赌博为业的认定:

1、专门从事赌博活动,并以赌博所得作为主要生活来源;

2、连续半年以上不务正业,专门从事赌博;

3、连续半年以上参加赌博活动,赌博所得超过其合法收入;

4、经常赌博,屡教不改。

其中,开设赌场罪相比于聚众赌博中提供场地开设赌场的情节,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成员相对固定,且聚众赌博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

所以,在案例中张某和周某虽然只提供了供赌徒参赌的场所,但在主观上,二人是以盈利为目的,且存在组织、纠集他人聚众赌博的情节,并通过抽头渔利的方式从中收取好处费,金额达到29100元,且成员不固定,场所具有持续性、长久性的特点,那么他们的行为是构成开设赌场罪。如果参赌成员相对固定,且赌场只是临时开设,则应当构成聚众赌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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