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输光钱财和衣服,遭威逼自尽,背后诈骗团伙被捕,妻子当诱饵
2023-04-23 07:47:14 扑倒 EXO


宋理宗淳祐十一年(公元1251年)十月,一位名叫陆庭坚的老人来到衢州府衙门,他拿起鼓锤击鼓鸣冤,想要为他死去的儿子讨回公道。

由于涉及到人命,属于是一桩刑狱案件,按照南宋朝廷的规定,应当由衢州府的司理参军来负责处理。

衢州府的司理参军姓潘,他首先让陆庭坚来到公堂之上,了解一下基本情况。

陆庭坚对潘司理说:“


在陆庭坚的劝说下,陆震龙就躺在床上睡觉了。不料,当他第二天来到儿子房间的时候,却发现儿子已经上吊自杀。

潘司理问:“

  • 若是支乙和陆震龙赌博,陆震龙只是赌输了而想不开,因而自尽身亡,那么支乙的行为只是构成赌博罪;

  • 若是像陆庭坚所说的那样,支乙利用赌局骗取陆震龙的钱财,而且逼迫陆震龙自尽,那么支乙就犯了“迫人畏惧致死罪”。


  • 审问参与者,纷纷逃避责任

    在传唤支乙核实之前,潘司理先派人对他进行了秘密调查。

    经过调查,潘司理发现,支乙在衢州城南市的门店是一个两层小楼,一楼经营的是茶馆生意,二楼经营的则是柜坊生意。

    古代的柜坊,就是帮客户寄放财物的地方,从中收取寄放费,与当时的当铺差不多。

    正如陆庭坚所说的那样,支乙在二楼经营的柜坊生意,从表面上来看非常合法,但一到晚上,就开始偷偷从事聚众赌博的非法交易。

    有了这些证据,潘司理决定将支乙传唤过来进行审问。

    来到公堂之上,支乙的态度十分诚恳,他老实交代了十月十六日晚上发生的事情。

    支乙说:“


    然而,支乙只是承认陆震龙在自己的茶馆里赌钱,但他坚决不承认骗了陆震龙的钱财,更不承认自己曾经威胁过陆震龙。

    潘司理继续询问说:“


    于是,根据支乙口中说的“陆震龙是由郑厨司带来茶馆赌博的”,潘司理立即将郑厨司叫到衙门问话。

    在宋朝时期的生活中,厨司是专门帮人家操办酒宴的酒楼,而郑厨司只是酒楼里面的一个厨子。

    郑厨司交代说:“


    通过对这些人的审问,他们都承认,十月十六日晚上,确实在茶馆二楼参与了赌博,还交代了各自赢的钱数:

    张千五赢了九十一贯钱,杨排军赢了七十贯钱,留仍孙和陈暹各自赢了四十贯钱,郑厨司赢了三十贯钱,参与的蒋万二、徐元一和陈通等人,没赢也没输。

    这样算下来,陆震龙那晚一共输了二百七十一贯钱,这笔钱在当时来说,可是一笔不小的数目。

    当天晚上参与赌博的人,要么就是赢钱,要么就是不赢不输,唯独陆震龙输了个精光,这是非常不合常理的。

    对于这些人的交代,潘司理也是半信半疑,因为他们说的话漏洞百出。

    主要有以下三个疑点:

    1. 陆庭坚说过,儿子出门的时候带了255贯钱,途中又返回家里拿了156贯钱,说明这些钱全部都输了,而五个赢家加起来才赢271贯钱,数目比对不上。

    2. 与陆震龙一起赌博的人,谁也没有提起过陆震龙的衣服,那他的衣服究竟抵押给谁了?

    3. 所有参与赌博的人,就只有陆震龙一个人输光,而且整晚一把都没有赢过,必定是有人从中出老千,故意不让陆震龙赢钱。

    因此,通过这三个疑点,就足以说明,这些人在说谎。


    余济出现,身份不一般

    既然审理不出什么有价值的线索,潘司理索性转移了视线,他仔细检查了赌博时用的两只骰子,也没有发现任何问题。

    突然之间,潘司理想到,会不会是掷骰子的人出老千呢?

    经过再次审问支乙和郑厨司等人,潘司理得知,当晚负责掷骰子的人名叫余济。

    余济是衢州地界上出了名的商人,靠贩盐生意积攒了不少家底,而且他还做了许多坑蒙拐骗的事情。

    十月十六日晚上在茶馆二楼进行的赌博,余济就是掷骰子的庄家,也是赢钱最多的一个。然而,赌博结束之后,一起参与赌钱的人都在帮余济隐瞒,这不免让人产生怀疑。

    此时的潘司理终于意识到,在这场赌博事件中,余济肯定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同时也是破案的关键人物。


    有了这条重要线索,潘司理决定从余济身上寻找突破口。

    经过调查,事件总算有了一些眉目。原来余济可以随意操控骰子的点数,不管是掷出大点或小点,都是小菜一碟。

    中国古代时期的赌场里面,最常见的一种赌博工具就是骰子。负责掷骰子的人称为庄家,其余的参与者称为闲家。闲家靠猜掷出的骰子是大点或者小点,来决定最终的输赢。

    由此可见,余济已经具备在赌桌上骗取陆震龙钱财的一切条件。

    可是,在对余济进行审问的时候,他只是承认自己作为庄家参与了赌博,但始终不承认自己能够控制骰子,以及骗取陆震龙的钱财和衣物。

    余济说:“


    正当衙门调查余济的同时,潘司理获悉了一个意料之外的事情,原来余济另外还有一个官员的身份——将仕郎

    在宋朝时期,将仕郎是一个九品以下的文官,一般只是挂有名衔,并没有什么实权。这种官职,通常是因为祖父或者父亲为朝廷立下了功劳,从而赐予子孙的一种官职头衔。

    但是,余济的祖父或者父亲并不是为朝廷立了大功,他的将仕郎身份是从衢州府花了两千贯钱买来的。

    买官卖官的情况,早在汉朝时期就已经开启先例了,而到了宋朝,比以前更加制度化和常见化。

    由于宋朝常年遭到外患的侵扰,以及国家长期的“冗官、冗员、冗军”,导致国库的财政入不敷出。因此,为了充盈国库,从北宋中期开始,朝廷就会让地方官员明码出售一些不重要的官职。

    余济之所以要花钱购买将仕郎的官衔,因为他本身就是盐贩子出身,当时朝廷对盐的管控非常严格。有了将仕郎这个官方身份,他在从事贩盐生意上,就可以更加方便运输,还可以享受许多特权。


    除此之外,还有一个更为重要的原因,那就是余济爱好赌博,一旦被官府抓住,自己就可以仗着是官员的身份,从而免去刑罚,只需要缴纳一部分赎金就可以了。

    可以说,余济花钱买来的将仕郎,就是他在实施不法勾当时候的一个护身符。

    尽管如此,铁面无私的潘司理依然决定,暂时将余济关押到衢州的监狱,接受进一步的审讯。

    让大家都没有想到的是,余济在监狱里还是不安分,他竟然向看守监狱的狱卒郭振行贿。

    根据宋代的律法《宋刑统》中规定,若是余济迟迟不招供,负责审理的郭振是可以对他进行严刑拷打的。

    余济对郭振说:“


    通过支乙妻子,还原当晚真相

    就在案件陷入困境的时候,潘司理决定采取另外一种方法,从支乙的家里开始查起。他认为,支乙的茶馆二楼是一个赌博窝点,成员应该是固定的团伙。

    潘司理首先将目光锁定在了支乙的妻子阿王身上。

    经过调查,阿王从穿衣打扮,到言谈举止,都不像是一个良家妇女。果然,她就是一个娼妓出身的女子,平时的生活和行为比较放荡。

    阿王名义上是茶馆里的老板娘,管理着店里的日常工作。实际上,她是支乙故意放出来的诱饵,利用自己的美色专门勾引好赌之徒。

    正因为如此,阿王与许多赌徒都发生过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其中就包括余济、徐庆三、何曾一和王寿等人。


    那天晚上,嗜赌成性的郑厨司知道陆震龙身上有钱,于是就故意把他带到支乙的茶馆二楼。随后,通过老板娘阿王的关系,陆续喊来了许多赌徒,其实他们早就形成了一个团伙,目的就是骗取陆震龙的钱财。

    然而,陆震龙并不知道,在茶馆二楼的这场赌局,对他来说竟然是一场致命赌局。

    从阿王这里作为侦破的案件的突破口,潘司理再次审讯了支乙、余济等十几人,终于摸清了事件的来龙去脉。


    就这样,支乙把这些人带到了茶馆二楼的赌场,由于擅长掷骰子的余济还没有到场,他就找借口拖延时间。

    过了一会儿,余济和陈通一块来到茶馆二楼,坐在了庄家的位置上,负责掷骰子,赌局正式开始。

    余济经常混迹在赌场之间,早就练成了一手“出老千”的绝技,他能够控制掷骰子的大点或小点。

    潘司理反复审讯当晚参与赌博的人,才得知,陆震龙输钱,就是支乙和余济等人团伙配合的杰作。

    因为这场赌局,就是专门为陆震龙准备的,目的就是要赢光他身上的钱财,因此陆震龙输钱也不足为怪。

    连续赌了几十局,陆震龙竟然连一局都没有赢,很快就输光了身上的250多贯钱。虽然支乙没有直接参与赌博,但是每玩一局,他都会从中抽取一部分钱财。


    陆震龙输光了钱,非常不甘心,于是又返回家里拿了156贯钱。

    看到陆震龙又拿来一笔钱,这简直就是送上门的钱财,支乙索性也参与了进来。结果可想而知,陆震龙拿的156贯钱又输光了。

    或许是输红了眼,陆震龙干脆脱下身上的衣服,只保留了一件外套,在支乙的柜坊当了三十五贯钱。不出意料,这次不仅输光了三十五贯钱,还欠余济二十贯钱。

    无奈之下,陆震龙只好将身上的外套脱下来,交给余济抵债。


    威逼陆震龙拿钱赎衣,致人死亡

    在这次赌局当中,唯独陆震龙输了个精光,其他人要么就是赢钱,要么就是不输不赢。

    事实上,这一开始就是支乙和余济等人事先安排好的剧本,每个人的分工明确,完全就是一种骗人钱财的行为。

    陆震龙不仅输光了钱财,就连身上的衣物也输光了。农历十月的衢州,已经是寒冷季节了,赤身裸体也没有办法回家。

    于是,支乙就帮陆震龙要回了抵债的那件皂青色的外套。

    陆震龙穿上外套,将要离开茶馆的时候,支乙对他说:“


    蔡杭做出最终判决

    作为衢州府司理院的司理参军,潘司理就要对这起案件做出最终的判决了。他认为,此案表面上来看是一起聚众赌博案件,事实上则是一起团伙诈骗案件

    因此,潘司理在判决书上这样写道:

    “夫药骰子骗人,出于一人之手,而众人为之犄角,今余济等数辈,各能留五留六靠掷,欺骗赢钱,则与药骰子何异。”

    也就是说,支乙和余济虽然没有对骰子动手脚,但他们的团伙勾结行为,与使用动了手脚的骰子是一样的,都属于骗取他人财物的严重罪名。

    最后,潘司理写道:

    “财者,民之膏血,膏血既竭,身岂能存。是支乙、余济等虽不杀之,势实致之死地。”

    由此可见,潘司理最终认定,陆震龙的自尽身亡,支乙和余济等人应当负有不可逃脱的直接责任。


    按照南宋朝廷当时的制度,凡是涉及人命关天的案件,都要上报给上级提刑司衙门的官员,由他们做出最终的裁决。

    此时的浙东提刑司使是著名的理学大家蔡杭,他刚刚从婺州(如今的浙江金华)调任过来,他的祖父蔡元定和父亲蔡沈都是理学大师朱熹的弟子。

    蔡杭亲自来到衢州府,他翻看了案卷,认定这起案件已经非常清晰,可以做出最终的判决。

    其实,当时的南宋社会,赌博行为并不是一件稀奇的事情,而是非常普遍,甚至都得到了朝廷的默许。

    为了提升国库的财政收入,朝廷一度放开了赌博行业。一时间,上至州府里面的官员,下至普通的寻常百姓,对于赌博的热情非常高涨。

    蔡杭画像

    在这种社会大背景之下,各式各样的赌场应运而生,有些茶馆、酒楼和妓院中,都设置有赌场。

    面对这种社会现象,令蔡杭这样的理学大家们忧心忡忡。他们认为,赌博行为严重败坏了社会的风气,这些人很容易走上犯罪的歧途。

    因此,对于这起因为赌博而致使陆震龙死亡的案件,蔡杭认定,余济犯了三个罪名:

    1. 在明知阿王有丈夫的前提下,余济与阿王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构成通奸罪;

    2. 余济和支乙等十余人,共同密谋骗取陆震龙的钱财和衣物;

    3. 余济伙同其余团伙,威胁和逼迫陆震龙回家拿钱,赎回自己的衣服。

    “奸猾之徒,动辄十数为群,以赌为名欺骗钱财,此等风俗安可不戢。——蔡杭的判决”

    从蔡杭所写的这段话来看,他是想要借助这起案件,来警示那些社会中的嗜赌之徒,以达到扶正不良风气的目的。


    根据宋朝律法《宋刑统》中的规定,致人受伤以下的犯罪属于是轻罪,但余济等团伙已经将陆震龙威逼致死,应当算是重大犯罪。

    因此,蔡杭判决余济“脊杖十二下,流放到一千里之外,编入当地的户籍,在当地接受劳役”

    除此之外,蔡杭还下发公文通知衢州府的衙门,要求收回余济花钱购买的将仕郎任命文书。

    而案件的另外一位重要人物支乙,更是没有一点道德底线,让自己的妻子作为诱饵,甚至出卖自己的身体,帮赌场招揽客人。

    鉴于支乙也是属于重罪,蔡杭对他的处罚仅次于余济,将他“脊杖一百下,编管五百里以内的邻州接受劳役”。

    对于其他参与赌博的人员,由于各自的身份以及在案件中扮演的的角色,蔡杭分别对他们进行量刑判罚。


    他们这些人当中,受到判罚最轻的,也是“脊杖一百下,把户籍和田产全部迁到外地,并继续关押”。

    从这起案件的最终判决上来看,不难发现,当时的理学大家对于的刑事案件的判罚理念。在面对这类的事件时,他们考虑更多的是对社会造成的伤害,想要通过判决来起到一种警示作用,以便改正社会的不良风气。

    而且,蔡杭身为理学大家,他并不是凭借自己的一腔热血,而是根据南宋朝廷的律法,才做出的最终判决,既合情,又合理,同时还合法。

    通过这起南宋时期发生的案件,也给那些迷恋赌博的朋友们敲响了警钟。在此提醒广大朋友们,禁止赌博,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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